{{ $t('FEZ001') }} 教學組
{{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6278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相關期程調整如下:
(一)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並以111學年度發生補助事實之項目為限,不得跨112學年度申請。
(二)申請期程:至112年7月19日(星期三)止。請將以下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承辦人公務信箱(a330137@oa.pthg.gov.tw):
1、請領清冊之可編輯odt檔及核章彩色掃描檔。
2、實際授課節數與人員清冊核章彩色掃描檔(申請補助項目三—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三)核結期程:於112年11月30日前。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提高貴屬教師參與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意願,以及對已在修讀學分班教師之支持與肯定,並期達到儲備國民中小學各校閩南語文/客語文師資之目的,本計畫補助項目三「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中補助條件第2點規定:「...教師於修讀課程期間及因應修習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前揭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係於修習課業期間需投入額外時間,以因應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之課程準備與資料研讀,爰非以學分班開設時間作為減課依據,倘教師業完成原排定課程教授,可依後續核定之減課節數給予超鐘點費用,惟已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者,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四、貴屬教師符合本計畫各補助項目之申請條件,均可由任職
學校於彙整資料及相關申請機制,提報本府彙整;爰請貴校加強宣導並支持學校行政團隊,以鼓勵教師進修及儲備學校本土語文師資。
五、檢附修正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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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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