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穿雲箭」,經鑑定同「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2月9日警署保字第11301863511號函辦理及本部113年10月18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05924A號函諒達。
二、請貴署轉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加強宣導,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學校反應並進行通報,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確保校園安全。
三、檢附「微型火砲」商品示意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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