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修正「屏東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交通安全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屏東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交通安全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擔任導護工作之人員,於值勤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穿著反光背心並持指揮旗或指揮棒、哨子等裝(配)備。
(二)值勤地點為學校校園周邊之交通導護崗哨點。
(三)應遵守交通號誌及相關法規。 導護工作人員因故未能值勤或值勤中須離開崗哨點時,應先協調其他人員代理或通知學校處理。
八、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依輪值累積時數,得申請補休,且應以不影響學校課務或行政工作,於值勤結束後之翌日起二年內補休完畢。學校教師依前項申請補休,所遺課務應自行處理,並知會學校。原擔任導師工作或行政職務等,應自行覓妥代理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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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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