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4年4月18日屏府人任字第1145048934號函辦理。
二、有關專任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申請與核准程序,本辦法第6條第7項、第5條第3項及第11條規定已有明確規範。專任教師於學期中復職並非常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提前復職,須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
事(如有疑義,得由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且尚須經本府所定之核准程序,始得成立,以確保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之申請確實適法,並維護學生及代理教師權益。
三、113年3月19日屏府教學字第11311470000號函請各校於獲知留職停薪教師需提前復職時,同步通知代理其職缺之代理教師職缺變動,以利各該代理教師併同因應後續謀職。茲為兼顧代理教師工作權及專任教師依
法申請提前復職之權益,除應落實專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申請提前復職之相關審核及核准程序,請各校於收到本府核准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時,主動通知該代理教師至「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及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學校公告訊息」獲知相關謀職機會,以為因應。
四、檢附相關函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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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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