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
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
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
由學校支付。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自行下載運用。
四、檢附縣府及教育部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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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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