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5年10月8日屏府人考字第1150256524號函辦理。
二、倘同仁涉有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施行,由各機關本權責按行為態樣分別論處。爰請加強宣導赴大陸及港澳地區規定,尤應注意非一般公務人員(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以避免因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違規情事。
三、檢附縣府函文及相關規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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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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